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糖心vlog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糖心vlog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2023年第 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第19号)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相关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依据】
1.《糖心vlog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9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7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
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货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4.《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六、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七、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征“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 5000 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2.《转发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6 号)
十二、个人签订动产买卖合同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个人书立动产买卖合同双方
【优惠内容】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书立买卖合同双方不
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三、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十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 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十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十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十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十九、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享受主体】
参加潮州市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糖心vlog 潮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潮医保〔2023〕59号)
二十、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二十四、缴纳义务人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2.《广东省财政厅 糖心vlog 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5〕15号)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1月起,职工人数少于25人(含25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优化经费配置 完善收缴机制的通知》(粤工总(2019)30号)
二十六、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二十七、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1)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2)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3)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4)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5)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二十八、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8.有关用语含义
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
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9.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二十九、股权、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股权、资产划转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十、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
三十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
三十二、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⑴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⑵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⑶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⑷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⑸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3.政策自发布2022年3月22日施行,有效期5年。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
《糖心vlog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2022年第1号)
三十三、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辆购置人
【优惠内容】
1.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4.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5.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的车辆车型必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列入车辆。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三十四、企业厂房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三十五、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优惠内容】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十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5.《糖心vlog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三十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糖心vlog 规定的其他行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糖心vlog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糖心vlog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5.《糖心vlog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211 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8.《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7 号)
9.《糖心vlog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糖心vlog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
三十九、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减免有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7.上述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8.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9.上述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糖心vlog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糖心vlog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10.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四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主体】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优惠内容】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四十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四十二、外购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享受主体】
软件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四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四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 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2.《糖心vlog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四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糖心vlog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3 年第62号)
6.《糖心vlog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5 年第82号)
四十六、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2.《糖心vlog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四十七、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 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糖心vlog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四十八、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糖心vlog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5 年第81号)
3.《糖心vlog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四十九、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糖心vlog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五十、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糖心vlog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五十一、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糖心vlog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五十二、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来源于创投企业所得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五十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2.《糖心vlog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糖心vlog 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五十四、取得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科学、技术方面奖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五十五、技术人员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纳税
【享受主体】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相关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五十六、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股票(权)的可递延纳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糖心vlog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五十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 年第42 号)
五十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 年第4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