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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加油站(以下简称“贵屿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证,贵屿加油站通过购买税控作弊装置篡改加油机管理系统、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流成品油销售收入以及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951.43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82万元。
账面数据难寻破绽 资金流向成破局关键
前期,税务部门通过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渠道,接获了一条贵屿加油站购买税控作弊装置进行偷逃税款的违法线索。通过税收大数据查询分析,发现该加油站申报收入远低于周边加油站,税负率不到1%,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行业的平均税负率。检查人员到该油站外围实地观测,发现该油站位处高速道路出入口附近,加油车流量明显大于附近其他油站。天然的地理优势、车流不息的繁忙业务却未在纳税申报上得以体现,具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锁定疑点后,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启动立案程序,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进户检查。
在现场沟通中,财务人员提供了部分销售清单和银行流水,表示加油站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纸质台账与电子纳税申报数据显示的月均销售量数据差异非常小,与进销存数据几乎完全匹配,不存在违规行为。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加油站现场办公电脑中的交易银行流水信息,并与此前的申报销售收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其近三年申报收入数据均略大于对公账户累计收款数据,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占比较大,符合加油站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经营实际。
但当检查人员想要进一步查验资金流向时,财务人员态度搪塞、闪烁其词,又以“这些资料涉及商业机密”“电脑损坏,数据没有备份”等为由百般拒绝配合。检查人员随后依法调取贵屿加油站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现场发现的三家第三方结算机构的结算记录及企业账簿等资料,从资金交易入手展开核查。
抽丝剥茧细查流水 账外经营疑云初显形
经清分结算记录,发现通过上述三家第三方结算机构收取的油款均已入账,且已足额申报纳税。但几份“不一样”的原始凭证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这几份凭证记载的汇入款项,来自两个未在现场发现的第三方结算机构,这两个第三方结算机构与贵屿加油站是什么关系?所汇款项是不是销售收入呢?
检查人员随即向相关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函,请求协助调取贵屿加油站与上述两个第三方结算机构的资金往来信息和结算流水。经依法调查取证后发现,贵屿加油站将这两个第三方结算机构同时绑定加油站的银行对公账户及其财务人员莫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第三方结算机构收取油款后,在次日分两笔汇入该加油站绑定的银行账户中,一部分汇入对公账户,另一部分则汇入莫某个人银行账户。经查证,该加油站通过这两个第三方结算机构收取油款合计1.05亿元,其中:通过莫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油款共6699.3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至此,案件查办迎来重大转机,检查人员初步掌握了该油站账外经营的违法线索。
加油机作弊隐匿收入 偷税行为终难逃法网
检查人员循线追溯,深挖细查,对贵屿加油站用于收取油款的莫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该账户还有另一个第三方结算机构汇入款项。经查证,该第三方结算机构在该加油站账簿资料中未有体现,结算金额为1071.19万元。在大量确凿的证据面前,贵屿加油站的负责人不得不承认相关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贵屿加油站的银行对公账户流水、现金收款资料、莫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检查人员最终梳理并锁定了该油站偷税手法:通过高价购买的作弊装置对加油机税控装置中的相关数据进行篡改,隐匿部分加油记录,再将通过第三方结算机构收取的部分油款汇入指定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最后在账簿资料和纳税申报中隐匿相关收入,从而达到体外循环、逃避监管、偷逃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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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贵屿加油站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